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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

    2004-11-16

    (1988年-1992年)

        一、背 景

        1.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适时地推动这项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制定并实施本纲要。

        2.在我国,残疾人是指生理功能、解剖结构、心理状态的异常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失去以正常方式从事活动的能力,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中不利于发挥正常作用的人。

        3.一九八七年,我国依据五类残疾标准,进行了残疾人抽样调查。在被调查的三十六万九千八百一十六户,一百五十七万九千三百一十四人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占18.10%,残疾人占4.90%。据此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总体,全国五类残疾人总数约为五千一百六十四万人,其中约有听力语言残疾一千七百七十万人,智力残疾一百零一十七万人,肢体残疾七百五十五万人,视力残疾七百五十五万人,精神病残疾一百九十四万人,综合残疾(有两种或多种残疾)六百七十三万人。

        4.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权利,绝大多数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事实表明,残疾人同样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力量。

        5.由于残疾的存在和影响,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社会有责任为他们能力的充分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

        6.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增强,受教育机会、医疗卫生条件、劳动就业、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状况改善,国际交往增多,我国残疾人事业有了明显的发展。

        7.由于历史原因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我国残疾人事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半文盲占多数;大多数残疾人还没有得到必要的康复医疗;相当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劳动就业,已经就业的还不够稳定、合理;社会上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残疾人参与公共生活存在环境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8.我国社会正在由温饱向小康水平过渡。残疾人能否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全国人民一道前进,共同富裕,不仅关系到五千多万残疾人,影响到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和数以亿计的亲属,而且牵动着社会的各个方面,是关系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生产力进一步解放的重要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9.残疾人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三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2号决议,确定一九八三年—一九九二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制定了《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呼吁世界各国采取行动。对此,我国政府予以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各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二、原 则

        10.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我国社会的基础思想之一,是人际关系的一个准则。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全社会要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1.残疾人事业的宗旨和目标是: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使残疾人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享有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共享由于劳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
        12.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寓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之中。实现残疾人事业的目标,需要通过政府、社会、残疾人事业工作者和残疾人的共同努力,经过有步骤分阶段的长期奋斗。发展残疾人事业,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的国情和残疾人事业的实际状况出发;兼顾残疾人的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遵循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分层次,多渠道,通过多种办法,集中力量抓好涉及面大、受益广、见效快、效益好、残疾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逐步改变残疾人事业滞后的局面,佼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

        13.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同时,注意开发社会潜能,以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渠道。残疾人组织可以兴办经济实体,通过经济活动为残疾人事业提供资金,探索以企业养事业的途径。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发挥主观能动性,走劳动福利型道路,使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由原来靠社会负担的人,变成为社会作贡献的人,既改善生活和地位,又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14.残疾人事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事业。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团体为纽带,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工作体系,推进社会化管理。

        15.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整体研究,统筹安排,制定政策、法规和规划,落实行动措施,做好协调、分类指导和检查监督。

        1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要发挥协助政府、联系残疾人、动员社会的作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要更好地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加强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17.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要把基层残疾人工作搞实、搞活,因地制宜地开展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福利投济、社会服务等工作,逐步形成与我国社会结构相适应,体现中华民族互助互济美德的良好社区环境和基层社会保障网络。

        18.在我国,残疾人与家庭关系密切,他们更需要家庭的温暖和支持。残疾人的家庭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和物质负担,分残疾人和国家分忧解难。残疾人家庭要从生活、身心康复、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给残疾人以更多的帮助,使他们从亲属的鼓励和支持中汲取力量,克服困难,增强自立能力。

        19.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有赖于社会的帮助,也取决于自身的奋斗。残疾人要珍惜人生的价值,热爱生活,热爱事业,以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精神激励自己,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20.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从事这一事业的保育人员、教育工作者、医护和康复工作者、福利企事业职工,民政与残疾人组织、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工作者,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受到了人们的尊敬。一切从事残疾人事业的工作者,要以人道精神,满腔热情地献身这一事业,通过自己兢兢业业、卓有成效的工作,肩负起政府和社会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三、任 务

        21.建立、健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任务。今后五年要特别抓好这项工作。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残疾人劳动保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体现对残疾人的保护和优惠。

        22.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就残疾人劳动就业、福利企业的税收、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关税、残疾人入学、特教津贴、福利救济等作出了政策规定,各地应认真执行。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有些政策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要制定新的政策,为残疾人事业注入活力。

        23.积极开展预防残疾的工作,提高我国人口素质。要制定相应政策、法规和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坚持优生优育,加强计划免疫,防治地方病,搞好环境保护,控制污染和公害,减少事故,改进保健服务,防止滥用药物,严禁生产低劣药品,以减少残疾的发生。同时,积极推广补救控制技术,减少二次损伤。

        24.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要本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使其朝着普及、稳定、合理的方向发展。

        25. 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的状况。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残疾人教育的落后局面。残疾人教育要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增强残疾人自立能力;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渠道办学。在教育层次上,以普及初等教育为重点,抓好职业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教学内容上,把基础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结合起来。在办学形式上,采取特教学校与混校、混班相结合。

        26.盲、聋和弱智儿童特殊教育,是我国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今后五年,要采取乡种措施,使盲童、聋童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

        27.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残疾人的功能和能力可以通过医疗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以及其他手段,得到恢复和补偿。康复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要贯彻从实际出发,面向残疾人,注重实效,奠定基础,稳步提高的原则。着重进行广大残疾人亟待解决的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等康复工作。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传统医学,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网和社会保障网,充实康复内容,增加康复功能,开展康复工作,逐步形成以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康复为基础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康复体系。

        28.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我国约有白内障致盲患者三百四十七万人;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一百八十三万人,零至十四岁聋儿一百八十二万人,其中零至六岁七十四万人。根据我国现有条件,通过手术和训练,他们中的大多数可以复明、说话、改善功能。不失时机地使他们得到康复,是一项紧迫任务。有关部门和各地要立即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力量,五年内,为五十万名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进行三十万人次的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对三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

        29.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残疾人对精神生活有了新的需求。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既能增强身心素质,陶冶情操,锤炼意志,又能促使残疾人融于公众社会之中。要抓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搞好残疾人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书刊的出版发行。现有文化、娱乐、体育、商业及各种活动场所和公共设施,要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同时,因地制宜地为残疾人开辟一些活动场所。

        30.增进社会和残疾人之间的相互理解,是宣传工作的重要任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残疾人渴求理解、渴求奉献的心愿和顽强拼搏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意志,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宣传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扶残助残的先进事迹,着重在青少年中开展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教育,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创造友爱和谐的社会环境;宣传残疾人事业,使全社会深刻地理解这一事业,真诚地关心和支持这一事业。

        四.措 施

        31.残疾人事业渗透许多领域,涉及许多部门,为加强领导和综合协调,建议由一名国务委员负责此项工作。

    劳动就业

        32.要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如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和信贷给予优惠利率的规定;对农村残疾人贫困户,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个体或集体从事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的税收减免;对残疾人个体开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在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的同时,研究、制定有利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措施和对农村残疾人体现优惠的政策。

        33.福利企业是安排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要继续巩固和发展。在各级民政部门办福利企业的同时,大力提倡街道、乡镇、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公司,安排残疾人和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鼓励残疾人组织办经济实体;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

        34.给福利企业必要的保护。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原材料供应、资金、信贷、产品销售等方面给福利企业以照顾。对那些适合残疾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销路比较稳定、在福利企业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经过探索和实践,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福利企业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选择适销对路产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3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既方便残疾人,有利于他们融于社会之中,又能使他们充分发挥所长,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发展趋势。各单位有义务依据各自特点,选择适宜的岗位,录用残疾人。一些地方进行了按比例录用残疾人的尝试,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

        36.在残疾人中,盲人劳动就业尤为困难。要巩固现有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新建一批盲人按摩机构,并通过乡种途径发展盲人按摩。办好盲人按摩学校和培训班。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按摩工作的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进一步开辟电话接线、手工编织等多种就业渠道。

        37.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录用大专院校、中专、技校的毕业生时,对残疾学生要一视同仁,对于适宜他们的工作岗位,应给予优先录用机会。

        38.在农村,要因地制宜,通过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参加养殖业、种植业和家庭手工业等乡种力所能及的劳动。鼓励专业户、能工巧匠和乡镇企业发扬互助精神,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安排残疾人参加农村公益性辅助工作。在生产物资的供应和分配方面给残疾人以必要的照顾。将贫困残疾人的劳动和生活,纳入扶贫工作,帮助他们治病、掌握生产技能。提倡以储金会等形式集资,安排好残疾人的生活。乡、镇、村兴办福利企业,吸收残疾人参加劳动。

    教育

        39.各级政府要健全残疾人教育的职能管理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领导。

        40.财政部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教育事业费内,已将特教经费专项列出,各地要执行这一规定,妥善安排;国家教委从中央巳拨给的专项补助中,划出一定款额加强残疾人教育,财政部增加特教补助费;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从有奖募指资金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从社会筹集资金中,拨出专款,支持残疾人教育。各地教育经费中包括特殊教育经费,应予安排,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41.在各级教育部门兴办残疾人教育的同时,提倡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

        42.坚持乡种形式办学。办好现有的盲、聋和弱智学校,新建一批特教学校。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普通学校和幼儿园附设特教班,及普通班中吸收肢残、轻度弱智、弱视和重听(含经过听力语言训练达到三级康复标准的聋童)等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43.加强特教师资培训。各省应创造条件,兴办特教师范学校;并有计划地在部分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特教专业;各地的普通中等师范学校积极开设特教师资班,举办各种特教师资培训班。按照混校、混班的需要,对普通学校的教师进行特教知识培训。注意从残疾人中选拔、培养特教师资。通过多种途径,增加特教师资数量,提高质量。

        44.开展特殊教育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特教的教学大纲,改进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特点,编写、修改特教教材,加强劳动技能教育,使学生既学到文化知识,又掌握劳动技能。做好盲文、手语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

        45.要切实把残疾人基础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的轨道,作为各地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之一。采取积极措施,在宣布普及初等教育的地区,应使适龄的残疾少年儿童全部入学;尚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地区,要努力提高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率。

        46.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尤其重要。大力提倡在残疾儿童家庭、特教学校附设的学前班、普通幼儿园增设的特教班中,对残疾儿童进行行走定向、听力语言、心理康复、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

        47.各地教育、劳动、民政部门及残疾人组织等要共同抓好残疾人职业教育。各地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注意吸收残疾人或开办残疾人培训班;特教学校的低年级要加强劳动教育,高年级要进行职业技能教育;试办残疾人职业高中;省一级创办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搞好在职职工的扫盲和职业培训。

        48.认真执行中专、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的规定,制定技工学校招收残疾青年的试行办法,使具备条件的残疾青年进入中等和高等学校学习。

    康复

        49.培养康复人才,传授康复知识,开展康复研究,编写康复教材、书刊和社区康复手册。在现有医科院校和护士学校中开设康复课程,有条件的应设置康复医学和康复治疗专业,并纳入教育和卫生部门的计划;通过培训班和临床实践,从现有医护人员中培养康复工作者。加强康复工作者的业务训练和医德培养,使他们掌握从事伤残服务的知识和技能,理解残疾人的疾苦、心理和需求,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注意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传授康复知识,提高康复技能。

        50.有计划地改造和建立一些骨干康复机构,进行科研、临床实践、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逐步在现有医院开设康复部(科、室)。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网、社区服务网和残疾人家庭的作用,发展社区康复,使更多的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51.把五年内实施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任务,按比例落实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完成这一任务,民政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动员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组织医务人员、民政和pg电子干部,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52.为配合三项康复工作,要制定质量验收标准,编写小儿麻痹后遗症康复手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大纲和教材;白内障手术技术资料;组织好人员培训,做好与之配套的助听器;眼镜、文具、手术车及医疗器材设备的生产和供应。聋儿康复在我国刚刚起步,尚未建立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的省份要尽快建立,以此为骨干,带动街道、幼儿园、聋校、福利院、残疾儿童寄托所和残疾儿童家庭,多种形式地开展聋儿听力语言力练。

        53.三项康复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范围内的,按现行规定由公费负担;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亲属或合作医疗负担;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用救济款、、扶贫款予以补助。财政部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三项康复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各地
    也要给以相应支持。

        五.其他

        54.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研制和生产先进适用、优质价廉、利于普及的残疾人专用生活物品、教具、辅助器具、康复器械、生产设备和交通工具,建立残疾人专用物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检测系统;完善残疾人用品的销售、维修服务网点,逐步在大中城市设立假肢装配及维修服务站。

        55.逐步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新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实行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对省会和特大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改造,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方便。

        56.做好伤残军人优抚和工伤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办好荣军院、疗养院,使他们得到良好的治疗、康复和生活照顾。办好福利院、精神病院、工疗站,逐步改善在其中生活的残疾人的状况。

        57.没有条件从事劳动、鳏寡孤独和生活因难的残疾人,通过国家、集体等多渠道给予社会救济和困难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58.残疾人乘坐车、船、飞机等,应提供方便。残疾人必须的辅助器具,应准予免费携带。盲文邮件免费邮遂。

        59.发展国际(地区)间残疾人事业的交往,在劳动就业、教育、康复、文化体育和物质环境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开阔视野,借鉴经验,引进技术,增进友谊。

        60.各地方、各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心协力,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实施本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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