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3-05-17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备案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供下肢残疾者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简称市交警局)负责深圳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道路行驶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法规。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前,市交警局委托pg电子(简称市pg电子)临时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备案管理和驾驶员培训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市pg电子直属机构市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负责。
第二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车辆颜色统一为红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增加附属设施。
第六条 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满16周岁并在70周岁以下;
(二) 经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体检证明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正常,心、肺、血压和精神正常,听、视力良好,无赤、绿色盲和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疾病。
第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市pg电子)核发备案证,须持有备案证方可上路行驶。
第八条 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定的残疾人,必须参加市pg电子组织的培训,学习和掌握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驾驶技术和有关法规,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驾驶员备案证。
第九条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备案证,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车发票,厂家出具的车辆说明书注明为残疾人专用车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由驾驶员户籍所属区pg电子办理认定的《深圳市残疾人专用车驾驶员备案登记表》,非深户籍残疾人需提供所居住地的区pg电子出具的有关证明和登记表格;
(三)申领者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四)残疾人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五) 体检证明(体检由市联福中医康复中心门诊部负责);
(六) 驾驶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七) 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六张。
第十条 任何单位购置残疾人专用车辆需提供残疾人驾驶员名单,并同时办理车辆及驾驶员的备案手续。单位购车必须派专人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驾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让、过户,以及单位所属车辆更换驾驶员时,应到市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办理驾驶员备案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备案证丢失者,需登报挂失,并及时补办备案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交警局与市pg电子将根据国家或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相关法规的出台,对本实施细则作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