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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法

      2013-05-17

      深劳社[2006]107号

      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做好我市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加强登记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努力促进残疾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建立机制,按照我市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总体规定和要求,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并认真做好已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pg电子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协商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等有关业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给予业务指导、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各区或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同级劳动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政策和业务指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办理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发放失业登记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接洽,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残疾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台帐,做好就业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统计数据。
          四、残疾失业人员的情况纳入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总体统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要求建立残疾失业人员统计台帐,切实作好信息统计与分析,及时、准确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五、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按《深圳市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法》(见附件)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法

          一、失业登记范围
          凡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但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可自愿办理失业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从未就业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居委会提供的失业证明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二张。
          (二)就业转失业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
          (1)本人完整工作档案(可由原单位密封好后交员工本人携带)。档案内材料应包括:招工呈批表或调动通知书、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电脑清单等,属市外调入的,还须提交完整的内地工作档案材料;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三、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或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参加统一的公共就业指导课学习,学习完毕填写《深圳市残疾失业人员登记表》;
          2、工作人员审核并留存材料,发给《深圳市残疾失业人员证》(以下简称失业证)。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或缺少材料暂时不予办理的,工作人员应告知缘由及所缺具体材料。
          3、失业登记须本人亲自办理,原则上不能由单位或其他人代办。
          四、失业救济
          就业转失业残疾失业人员,可持本人失业证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
          五、失业证管理
          (一)失业证年审和换发新证
          失业证的首页已注明了证件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前30天内,应及时到原办理部门办理失业证延期手续或换发新证,逾期证件作废。
          (二)失业证的遗失补办
          残疾失业人员遗失失业证,应立即申请补办。补办程序:
          (1)登报声明挂失;
          (2)持报纸刊登的遗失启事、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和一张一寸免冠近照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三)失业登记注销
          残疾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注销其失业登记,并按规定收回失业证:
          (1)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正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经本人确认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
          (4)上学或移居国(境)外、市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失踪、死亡的;
          (8)失业登记有效期满,未年审的;
          (9)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情况。
          六、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一)残疾失业人员凭本人失业证,享受针对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扶持政策和特殊服务,并享受全市统一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服务和各种求职招聘活动,并结合按比例就业政策,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够胜任招聘岗位的残疾失业人员,帮助实现就业。
          (三)享受其他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规规定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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